我为群众办实事| 满城区法院办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满城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民事权益,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2020年12月31日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顺平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3月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1日被逮捕。满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满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满城区永安村村南原秀兰采石场擅自开采矿产品并向外出售。后经评估非法开采矿产品采出量较高,案值较大,从中非法获利较高。王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采矿罪,还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月14日,满城区法院对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国家矿产资源全部相应价值的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生态环境修复和土地复耕,逾期不修复或者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承担相关费用。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保定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满城区法院法官赵兴及其助理为了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并让其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耐心的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王某某在法官的劝说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满城区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对污染环境相关利益链条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犯罪,为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好满城,早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最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广工的情形。非法采矿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还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破环生态环境。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